“東非酸枝”冒充“花梨木”家具 消費者依法獲萬元賠償
來源:漳州新聞網
發布時間:2016-12-19
導讀:
廈門市顏先生近日向漳州龍海市康某經營的家具店購買木質家具,發現木質非約定木種,為討個說法,在龍海市12315的調處下,終于獲得商家10000元的經濟賠償。
廈門市顏先生近日向漳州龍海市康某經營的家具店購買木質家具,發現木質非約定木種,為討個說法,在龍海市12315的調處下,終于獲得商家10000元的經濟賠償。
2016年11月30日,顏先生向龍海市紫全家具店交款75000元,定購沙發、電視柜、餐桌三件“黑檀花梨木”家具。12月7日,家具店將家具送到顏先生家里時,顏先生要求經營者提供專業部門出具的鑒定書,經營者提供鑒定書木質是“東非酸枝”,而非“黑檀花梨木”。顏先生認為家具店以“東非酸枝”家具充當“黑檀花梨木”家具,已違約,要求退貨,卻遭到經營者的拒絕。
經執法人員深入調查取證核實,顏先生所訴情況事實。
執法人員認為:根據合同法的相關條款,口頭協議同樣具有法律效力。經營者從客觀上沒法調進與消費者約定的“黑檀花梨木”家具,以“東非酸枝”充當“黑檀花梨木”家具提供給消費者,是違約行為。依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之規定。
同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之規定,組織經營者和顏先生進行調解,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協議,該三件“東非酸枝”家具以65000元成交銷售給顏先生;經營者當場退還顏先生購貨款差額10000元。
(記者:鄭愛國 原標題:“東非酸枝”充當“花梨木”消費者依法獲得萬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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