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廠車間失火殃及隔壁板材廠 被判賠償對方近6萬元
核心提示
侵害公民民事權益,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一場火災讓鄰居反目成仇
原告王某經營的板材廠和被告某家具公司系一墻之隔的鄰居。雙方一直各自打理各自的生意,相安無事。2014年11月19日一場突如其來的火災不僅燒毀了雙方大量財產,也讓原本關系還算融洽的鄰居反目成仇、對簿公堂。
這場火災發生在19時44分,起火部位位于被告廠房內,廠房里頓時火光沖天,火勢瞬間蔓延到原告的板材廠生產車間,將原告的生產車間、生產機器輔件、線路、生產原料等財產燒毀,睢寧縣公安消防大隊接警后火速趕到現場,經過一番緊張救援,撲滅了大火。但是雙方廠房、車間已經是一片狼藉。
經過現場勘查,睢寧縣公安消防大隊依法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火災起火部位位于被告廠房砂光機附近,不排除電氣線路故障和遺留火種引發火災可能性。
被告對此結論不服,提起復議,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隊作出依法火災事故認定復核決定書:維持原火災事故認定。并支持了此次火災給原告造成直接財產損失總計58988元的火災損失統計結果。
原告遂與被告理論要求其賠償損失,而被告不同意協商,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直接財產損失、間接營業損失共計人民幣20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訴訟過程中,原告根據營業損失鑒定結論意見,將訴訟請求數額增加到696488元。
被告某家具公司辯稱:自己現在賠不起。火災發生時,不是我家的火燒到他家,是他的廠房起火燒到我們廠房。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證據支持自己的抗辯意見。
法院上,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導致此次火災事故發生的原因以及雙方應當承擔的責任比例劃分;原告損失數額尤其是間接營業損失數額的確定。
法院判被告賠償原告財產損失58988元
法院判決
睢寧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安消防部門認定本次火災起火部位位于被告東側廠房砂光機附近,不排除電氣線路故障和遺留火種引發火災可能性,因此被告對發生此次火災并導致原告財產損害應承擔全部責任。
為了證明自己的損失主張,原告依法向本院申請對其生產車間、生產及其輔件、線路、生產原料等財產毀損狀況及原告的營業損失進行評估,睢寧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依法委托徐州市某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進行司法鑒定,并要求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工作。該公司直到2015年12月14日才作出價格鑒定結論書,僅認定原告在2014年11月19日至2015年3月14日(價格鑒定基準日)的營業損失為63萬元,對原告的財產毀損狀況未有按法院司法鑒定委托書的要求進行鑒定并作出相應的鑒定結論。該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原告開具了金額為7500元的評估費發票。據此,原告將其訴訟請求的財產損失數額增加到696488元(財產損失58988元+營業損失63萬元+評估費7500元)。
被告認為,徐州市某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價格鑒定從完成時間、鑒定人員簽名、鑒定結論形成說明、評估費票據的開具日期等方面違反了鑒定規則而不認可鑒定結論書和鑒定發票。同時抗辯本案是侵權訴訟,賠償損失應以實際損失為準而不包括可得利益損失。
睢寧法院依法通知徐州市某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的鑒定人員張某某、王某某出庭就鑒定問題作證。鑒定人員張某某到庭陳述,2015年8月18日到火災現場查勘一次,對于原告財產毀損部分無法也不需要進行評估,其根據正常的市場行情得出原告每張板材的利潤為2元,卻無書面依據。在現場調查中,另一名鑒定人員王某某未參加全部調查,而且在進行電話調查、現場勘驗時均未按照規范由兩名價格鑒證人員共同進行、亦未進行相應的電話記錄,在調查記錄上也沒有任何人簽名。
睢寧法院要求其進行補充鑒定或者補正鑒定意見,該鑒定機構仍堅持原來的鑒定結論。
綜上,睢寧法院認為徐州市某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價格鑒定結論書鑒定程序存在嚴重違規情形,鑒定依據相關調查筆錄來源不明且不全面、不客觀、不完整,亦未通過補充鑒定或補正鑒定結論的方式予以解決,故對該價格鑒定結論書依法不予采信。
關于原告的間接財產損失認定的問題,法院認為,本次火災除了造成原告的直接財產損失之外,也存在一定的間接損失。侵權之訴中存在可得利益損失的,因無法律明文規定不能賠償,在符合特定條件下,法院可判決支持。然而,與積極損害相比,可得利益損失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原告可以在提供充分證據足以證實其相關訴求的基礎上另行主張。
睢寧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財產損失58988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本判決已生效,被告已主動向法院執行款賬戶繳納了執行款,履行了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
延伸閱讀:哈爾濱國潤家具城火災 現已初步控制
記者:什么是間接損失?
對話法官
記者:什么是侵權責任?
法官:
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權責任是任何人都對他人承擔這樣一種義務。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是侵權責任法的主要目的,也是侵權責任法的主要功能。
2
法官:
間接損失就是可得利益的喪失,即應當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權行為的侵害而沒有得到,包括人身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和財物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
財物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有3個特征:一是,損失的是一種未來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為實施時,它只具有一種財產取得的可能性,還不是一種現實的利益;二是,這種喪失的未來利益是具有實際意義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設的;三是,這種可得利益必須是一定范圍的,即損害該財物的直接影響所及的范圍,超出這個范圍,不能認為是間接損失。
3
記者:什么是舉證責任?
法官:
舉證責任具有雙重含義,具體包含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和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行為意義的舉證責任,又稱主觀的證明責任,是指當事人對其主張的事實所負擔的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
結果意義的舉證責任,又稱客觀的證明責任,是指當訴訟進行到終結而案件事實仍處于真偽不明狀態時,主張該事實的當事人則應為此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行為意義的舉證責任強調的是當事人舉證的行為,結果意義的舉證責任強調的是在作為裁判基礎的事實處于真偽不明時,法院如何裁判的問題。行為意義的舉證責任與結果意義的舉證責任都是舉證責任含義的有機組成部分,不可分割。訴訟程序進行中,一定事實真偽不明,或被認定真偽不明時,其不利結果,應由何方當事人負擔,即為舉證責任。本案中,原告應對其間接的營業損失數額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其未能完成舉證責任,故應承擔相應的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記者:元濤 原標題:車間失火殃及鄰居 應當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