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廠工作15年退休繼續工作,工傷找誰負責?
周先生從2001年前后進入一家家具公司從事家具制造工作直到現在已有15年了,月平均工資5000左右。雖然到2012年8月,周先生按照法律規定到了退休年齡,但是公司沒有要求周先生退休,周先生就一直從事家具制造工作至今。2015年8月29日上午9時許,周先生正在工作,在壓刨木條的過程中,因其中一根木條的張結大引起受力不均造成跳棒,周先生在抓棒過程中左手拇指被卷入壓刨機滾筒中受傷,隨后立即被送往醫院,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墊付醫療費。后來,周先生被司法鑒定所鑒定為人體損傷十級殘疾,就要求公司對自己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由于周先生認為除醫療費外的其他損失的賠償與公司協商無果,便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一審民事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周先生主張與家具公司之間存在勞務合同關系,其為公司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所以周先生必須承擔其與家具公司之間存在勞務合同關系的舉證責任。然而因周先生尚未舉證證明其與家具公司之間存在勞務合同關系,因此不支持周先生要求家具公司賠償因遭受人身損害而造成的損失的訴請,判決駁回周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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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作出后,周先生對判決結果仍然不服,又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目前正在上訴過程中。
【解析焦點】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周先生受傷時為誰提供勞務,與誰成立勞務合同關系?
在本案中提供的證據中有足以證明周先生受傷時是在為家具公司提供勞務,與家具公司成立雇傭關系的證據。首先周先生月工資5000元左右,收入穩定,符合雇傭關系的工資收入形式。其次提供的電話錄音資料及主要文字說明反映出周先生在家具公司工作15年,兩者存在雇傭關系。第三周先生與證人一起在被上訴人公司工作15年,證人在事發時一直在現場,目睹了事發的經過,并且事發后與家具公司總經理一起將周先生送至醫院,其證言能夠證明周先生和家具公司之間存在雇傭關系。最后由家具公司提供的醫療費結算發票證據能夠證明家具公司因雇傭關系對周先生受傷的事實存在賠償責任。
因此認為周先生受傷時是為家具公司提供勞務,應與家具公司成立雇傭關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原標題:為誰提供勞務?與誰成立雇傭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