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要出租家具先公證
最近市民王先生要將自己的新房出租,但他擔心剛裝修的房屋及其內部結構、家具、家用電器等被損毀后索賠無據,而承租人也怕今后房中設施、家具出現問題說不清,因此與租房者經協商決定到公證處共同申請保全證據公證,順利簽定了租賃合同。
王先生于去年年底在某小區購買了一套120余平方米的商品房。在完成裝修后,他在房內添置了家具及家用電器等。最近他決定將該房出租給來我市做生意的林先生居住。在準備簽訂租賃合同并交接租賃房屋時,由于雙方對租賃合同中關于房內設施、設備的表述理解不一,對相關約定產生了分歧:王先生擔心自己剛裝修的新房及其內部結構、家具、家用電器設備等被改變或毀損后索賠無據;而承租人林先生也怕今后對房中設施、家具出現問題說不清,擔心成為 “冤大頭”。一時,雙方各執一詞,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合同也未能及時簽訂。
為避免今后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二人經協商,決定對租賃房的內部結構、設施及家用電器等狀況先進行公證。為此,二人來到公證處共同申請保全證據公證。經審查受理后,公證員與租賃雙方一起來到租賃房屋。在公證員的監督下,王先生對該租賃房屋內部狀況及附屬設施、家用電器配置狀況等逐一照相,并將房內設施、家具及家用電器等制作清單一式三份。清單經王、林二人現場簽字確認后,公證員出具了保全證據公證書。拿到公證書后,二人在租賃合同中對租賃房內部設施狀況和使用維護及其毀損賠償等問題又進行了詳細的約定,并將保全證據公證書作為租賃合同的附件,順利簽訂了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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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證員提示:
近年來,在房屋買賣、租賃、裝修、物業管理等方面常常發生一些矛盾和糾紛,有關合同約定不清楚、不具體是重要原因之一。為此,事前預防,即事先通過公證對有關事實加以固定,作為合同雙方的共同評判標準就顯得特別重要,能起到預防糾紛,促進和諧的作用。另外,對于出現的涉房糾紛,如果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問題,就要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但有些證據面臨日后可能滅失或者難以取得的情況,這時申請證據保全公證就非常必要而且適用,能有效地維護公證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原標題:新房出租擔憂家具受損 先做保全公證雙方安心 作者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