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金”非“定金” 一字之差挽回3000元
來源:荊門晚報
發布時間:2015-07-22
導讀:
昨日,記者從沙洋縣工商局獲悉,沙洋一位消費者李先生在某家具店訂購了家具后想退款,幸好之前交的是“訂金”而非“定金”,一字之差挽回了3000元。
昨日,記者從沙洋縣工商局獲悉,沙洋一位消費者李先生在某家具店訂購了家具后想退款,幸好之前交的是“訂金”而非“定金”,一字之差挽回了3000元。
今年5月,李先生在沙洋洪嶺大道某家具店訂購了一套櫥柜,當場交付訂金3000元。后因住房變動不想購買,要求商家退還訂金遭到拒絕,7月上旬,他來到沙洋縣工商局開發區工商所求助。
該所執法人員調查后認為,李先生的收據上寫的是“訂金”而非“定金”,商家應該退還。執法人員向商家詳細講解了“定金”和“訂金”的區別:“定金”在法律意義上具有擔保作用,金額不得超過總價款的20%。若消費者違約則無權要求商家返還定金,若商家違約則必須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不具備擔保性質,可視為一種預付款,當合同不能履行時,除不可抗力外,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經調解,商家將3000元訂金全部退還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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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工商局提醒,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應謹慎,當需預付一定金額時,請一定要明確“定金”和“訂金”的概念。
(原標題:“訂金”、“定金”區別大 一字之差挽回3000元 見習記者楊硯池 通訊員李方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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