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材質與合同存差異 商家同意退貨
來源:華商晨報
發布時間:2014-08-12
導讀:
2014年4月28日,沈陽市消費者張先生,撥打12315電話投訴:2013年12月25日,在沈陽某家具城購置一套木制品家具,消費18800元。
《消法》規定:商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經營者應履行更換、修理乃至退貨的義務。
維權案例
2014年4月28日,沈陽市消費者張先生,撥打12315電話投訴:2013年12月25日,在沈陽某家具城購置一套木制品家具,消費18800元。
4月17日,經營者將家具送到消費者家中,此時已經超過約定的送貨時間好幾天。
當安裝工人將家具組裝好后,消費者發現家具材質方面存在問題,與合同約定存在差異,而且多處存在較為嚴重的質量問題。
處理結果:
此投訴案件登記后,立即分撥至轄區大東區泉園工商所。經工商所、經營者和消費者現場核實,證明消費者所訴情況屬實。依據《消法》第二十四條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并經調解,經營者同意為消費者退貨,返還消費者18800元,消費者表示滿意。
法律依據:
《消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2315案例評析:
本案依據《消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經營者應當履行更換、修理乃至退貨的義務。依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經營者存在明顯的違約行為,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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