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新消法出臺 重申網購7天無理由退換
網售商品7日內無條件退貨被國家工商部門再度重申。昨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此前被寫入“新消法”的網售商品7日退貨等內容被再度提及。據工商總局透露,該《辦法》將于今年3月15日與“新消法”同時實施。
《辦法》規定,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除另有約定外,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但是,消費者定制的商品,鮮活易腐商品,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報紙、期刊不在可退貨之列。此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也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7天無理由退貨”的規定其實是去年10月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新增的規定,適用于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多種方式購物。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趙旭東昨日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表示,這種消費者退貨規則是現代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形成的一種交易模式,也是一種保護消費者的交易模式,目前在世界各國基本已是通行的。無理由退貨在網絡交易環境下更有必要,因為在網絡環境下,對商品的辨認、識別,特別是對商品的內在質量不像在現實中那么容易做出判斷,如果不允許退貨,可能影響消費者做出買賣的決定。
對于有人擔心的惡意退貨問題,趙旭東表示,有些消費者的道德風險問題確實可能存在,但是在社會發展到這個階段后,應該是比較少的。如果這種情況很多,這種交易方式將無以為繼。趙旭東說,其實任何交易方式都可能存在風險,這是必須容忍的成本,不能因為可能的風險就否定交易方式本身。當然如果確實有證據證明是惡意退貨,可以給予必要的救濟。
《辦法》還規定,自然人要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則要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并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網絡商品經營者和包括第三方交易平臺在內的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收集、使用消費者或者經營者信息,應當經被收集者同意,并且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原文標題為:3月15日起網購7日內可無理由退貨 運費買家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