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8月,34批次陶瓷磚產品抽檢不合格
近期,河南、廣西、福建、四川、海南等各省級市場監督局及其下屬市級監督單位公布了部分陶瓷磚抽檢結果。陶城君統計發現,2020年截至目前,已經有34批次陶瓷磚產品抽檢不合格,不合格項目涉及:吸水率、斷裂模數、破壞強度等。
河南
9批次陶瓷產品抽查不合格
7月7日,河南省市場監管局發布了一份監督抽查通報。根據相關規定,近期,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完成了包括陶瓷磚在內的10種產品質量監督抽查,17批次產品不符合標準要求。
在陶瓷磚方面,河南省市場監管局主要抽取了鄭州、安陽、鶴壁、新鄉、汝州、滑縣等地56家企業生產(銷售)的59批次陶瓷磚產品。抽查結果為:55批次產品符合標準要求,以下4家企業生產的4批次產品不符合標準要求:
•滑縣萬古鎮曉光建材門市(標稱生產企業:佛山市羅玉陶瓷有限公司)銷售的1批次炻瓷釉面磚產品,斷裂模數項目實測平均值低于標準要求;
•滑縣萬古鎮曉光建材門市(標稱生產企業:富平縣華冠陶瓷有限公司)銷售的1批次陶瓷磚產品,尺寸(寬度)項目實測值、破壞強度項目實測值不達標;
•內黃縣大漠陶瓷銷售中心(標稱生產企業:佛山市錦萬家陶瓷有限公司)銷售的1批次瓷質釉面磚產品,吸水率項目實測平均值、斷裂模數項目實測平均值不達標;
•內黃縣福陶居陶瓷經銷商(標稱生產企業:佛山石意茗珠陶瓷有限公司)銷售的1批次瓷質釉面磚產品,吸水率項目實測平均值、斷裂模數項目實測平均值不達標。
除此外,5月,河南省許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2019年第3批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公告。此次共抽查20批次建筑及衛生陶瓷產品,5批次產品不合格,不合格率為25%。不合格項目涉及洗凈功能、安裝面尺寸、外觀缺陷、安裝孔背平面半徑。不合格產品的生產企業涉及禹州市華夏衛生陶瓷有限責任公司、長葛市潤東瓷業有限公司、長葛市晟通陶瓷廠、長葛市冠瑪瓷業有限公司、河南新大新陶瓷有限公司。
廣西
5批次陶瓷磚抽檢不及格
8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包括陶瓷磚在內的4種產品的質量抽查情況。其中,在生產領域,有5批次陶瓷磚產品抽檢不及格,25批次抽檢及格;流通領域,10批次陶瓷磚產品全部及格。
福建
10批次陶瓷磚抽檢不合格
4月17日,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2019年福建省工業產品質量省級監督抽查情況,對福建省企業生產的191種工業產品進行省級監督抽查,共抽查了3762家生產企業5644批次產品,發現不合格產品232批次。
其中,在陶瓷磚板塊,有10批次產品抽檢不合格,抽檢不合格項目涉及:吸水率、破壞強度、尺寸(厚度)允許偏差;生產企業所屬地均為泉州市。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表示,已責成相關轄區市場監管部門對本次抽查不合格產品及其生產企業依法予以處理。
四川
7批次陶瓷磚抽檢不合格
7月27日,四川省市場監管局上半年對陶瓷磚等103種產品開展了省級監督抽查,共抽查4558家企業6020批次產品,不合格396批次,不合格產品檢出率為6.6%。
其中,在陶瓷磚板塊,四川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共抽查了157批次產品,7批次不合格,不合格項目主要為吸水率、破壞強度;抽查對象所在地包括:攀枝花市、綿陽市、甘孜藏族自治州、達州市。
湖北
1批次歐式金屬釉墻地磚抽檢不合格
近日,恩施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公示2019年恩施州產品質量監督抽檢計劃(第二批)抽檢結果。本次抽檢涉及日用品、建筑和裝飾裝修材料、嬰幼兒用品、兒童用品、食品相關產品等,共計抽檢產品59批次,經檢驗,有1批次歐式金屬釉墻地磚樣品(生產單位標稱:佛山市瑞洋陶瓷有限公司)的破壞強度、斷裂模數項目不符合GB/T 4100-2015《陶瓷磚》標準。
海南
抽查20批次陶瓷磚產品 不合格2批次
7月17日,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2020年上半年海南省流通領域陶瓷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本次抽查了20批次產品,經檢驗,不合格2批次,涉及的不合格項目為:吸水率。
吸水率低的產品強度大,不易膨脹,緊密堅硬,內在穩定性比較高,不容易吸收污垢,比較容易清理;吸水率高的瓷磚密度比較稀松,容易吸水,經過熱脹冷縮后容易膨脹開裂,墻磚則容易脫落,地磚容易空鼓,瓷磚本身也容易吸收污漬,影響整體美觀。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陶瓷磚抽查細則
7月31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公告,公布了包括陶瓷磚在內的《131種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并表示地方監督抽查工作可參照執行。根據該細則,在陶瓷磚的檢驗依據和判定規則方面,分別有以下標準:
注:執行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的產品,檢驗項目參照上述內容執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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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規則
依據標準:GB/T 4100-2015 陶瓷磚、GB 6566-2010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
(來源:陶城報 記者:唐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