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萬請裝修公司代購家具遭欺詐,獲賠82萬余元
業主和裝修公司說,代購櫸木家具,實際到位的家具不含櫸木,業主說地毯要全進口的,裝修公司拿不出進口證明。
業主要裝修公司代購家具究竟有多坑,日前,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判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可以看一看。
2017年底,章女士在江干區城市之星購置了一套房產,與杭州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裝修合同,確認了家具軟裝、地毯采購清單,總價76萬余元。
等到裝修公司把家具都采購齊全后,雙方對裝飾公司提供的家具、地毯是否符合約定材質產生了爭議。
原來,章女士與裝飾公司約定整屋家具基本采用櫸木實木框架材質,地毯為新西蘭進口。但章女士檢查裝飾公司提供的家具發現,大部分家具并非櫸木實木框架,地毯也缺乏進口證明材料。雙方協商不成,章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軟裝合同,并由裝飾公司“退一賠三”。
裝飾公司認為,合同已經基本履行完畢,家具即便存在問題也應該減少相應價款,不需要全部退貨。所涉家具是裝飾公司向某家具公司定作的(約定價款20余萬元),定作時約定的材質就是櫸木實木框架,所以裝飾公司不存在欺詐行為,不同意三倍賠償。
為了查明事實,法院追加了負責生產家具的某家具公司參加訴訟。家具公司陳述,雖然當時合同約定的家具材質是櫸木實木框架,但后期深化圖紙時,裝飾公司的工程師變更了家具材質,家具公司是按約定生產的。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案涉三方實地對家具材質進行了確認,確認有16件家具約定采用櫸木實木框架,但實際不含櫸木;另有8件家具約定采用櫸木實木框架,但實際僅在部分位置含有少量櫸木。
法院認為,被告裝飾公司自行對外定制有關家具、采購配飾,賺取了高額差價,應當承擔出賣人的合同責任。被告裝飾公司提供的家具中,大部分家具材質與雙方約定的不符,屬于嚴重違約行為,原告要求解除對全部家具的買賣合同應予準許。對于地毯采購問題,被告提供的材質證明不足以證明案涉地毯材質系進口,故對原告要求解除地毯采購買賣合同關系的主張,亦予以準許。但雙方已經履行完畢的裝飾設計部分、硬裝部分,不應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法院認為,被告裝飾公司與原告約定家具材質為櫸木實木框架,但與家具公司變更約定為不含櫸木或僅含少量櫸木材質,裝飾公司向原告交付的家具不符合雙方約定材質的家具,顯然屬于欺詐行為,應當增加賠償原告。
最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有關合同,裝飾公司返還貨款67萬余元,并酌情判決裝飾公司增加賠償82萬余元。
(作者:肖菁 原標題:70多萬請裝修公司代購家具,沒想到坑竟然這么大,裝修的人都來看看這個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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