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了一套新品 送來的其中一件卻是樣品
買到了展示樣品,只能自認倒霉?浙江省溫州市民陳女士通過維權,給出了否定答案。
日前,浙江省溫州市鹿城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商家存在欺詐行為,支持了陳女士部分訴訟請求。
訂了一套新品 送來的其中一件卻是樣品
2017年8月27日,溫州市民陳女士到溫州某購物廣場二樓的一家家居店購買了床、床頭柜、衣柜,通過討價還價,最后付款4.28萬元。陳女士特意向店員說明,一定要從廠家進貨,趕在10月兒子結婚的時候使用。該家居店承諾在同年10月10日左右交貨,而后,商家僅出具一張收據,收據上的公章系該家居店店長小方(化名)經營的個體戶印章。
2017年10月8日下午,家居店送貨上門。陳女士發現家具是用棉被包著的,沒有外包裝,送貨單上注明“在展廳”字樣。
陳女士當即電話聯系商家,店員稱為了更好地運輸家具,所以才拆掉外包裝,用棉被包著衣柜。交涉無果,陳女士無奈只能拒絕收貨。
通過多番了解,陳女士得知原來家居店并沒有向廠家訂購衣柜,其認為商家一開始就想將展廳的樣品作為新品出售屬于“欺詐”,遂向溫州市消保委投訴、溫州市龍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
2018年1月12日,溫州市龍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確認該公司作為經營者在明知衣柜產品沒有到貨的情況下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把之前購入的展示樣品當做新品出售給消費者,且提供的合格證上沒有標注產品型號、產品名稱、質量等級等信息,構成違法并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陳女士認為,商家以展示樣品冒充新品交付消費者,構成消費欺詐,應承擔違約責任。2018年2月,陳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退還全部貨款,并賠償其已付全部貨款的3倍款項。溫州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溫州市消保委為陳女士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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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爭議:是否構成成套家具“消費欺詐”成焦點
2018年5月11日上午,鹿城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此案。陳女士將收款收據上加蓋個體工商戶印章的小方、家居店登記所屬的家具公司、該家具公司股東朱某一并告到了法院。
庭審開庭,各方落座。
雙方對于出售衣柜樣品是否構成欺詐,是對陳女士支付所有價款的3倍進行賠償還是僅按照衣柜價款的3倍進行賠償、店長小方是否屬于共同經營者,是否需要承擔共同責任展開激烈的辯論。
鹿城法院認為,家居店在向陳女士提供衣柜時,隱瞞了該衣柜并非新品的事實,存在欺詐行為。衣柜可以單獨購買,單獨使用,應當視為一件獨立的商品,消費者能且只能按購買該獨立商品價款的三倍要求增加賠償,而不能就全部貨款主張3倍賠償。鑒于陳女士購買涉案家具時與商家約定的價款系總價款減價后的金額,法院酌情認定衣柜的價格1.7萬余元,經營者應當賠償該價款的3倍,即5.1萬余元。
法院認為,陳女士向家居店索要發票時,其向陳女士提供了蓋有店長小方經營的個體家居店印章的收款收據。而店長小方經營的家具店現已注銷登記。店長小方將自己之前經營的家具店的印章留在涉案家居店,并用于收款憑證,其行為已經超出了員工履行職務行為的范疇。消保委的工作人員出庭作證時也提到了,家具購物廣場的工作人員認為小方就是家居店的老板娘。小方對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釋,且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為涉案家居店公司的員工,法院對陳女士關于小方系家居店的共同經營者的主張予以采信,應當與家具公司共同向陳女士賠償損失5.1余萬元。現其之子已經結婚,陳女士也已另行購買了床、床頭柜、衣柜等家具,可見因家居店的違約行為,合同目的已經不能實現,對陳女士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2018年7月,鹿城法院一審判決解除合同,家居店、店長小方共同退還貨款4.28萬元,賠償損失5.1萬元。此外,該家居店登記所屬的公司由股東朱某一人投資設立,朱某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應當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駁回了陳女士按全部家具的價款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一審原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目前,該案件已生效。
(作者:戚祥浩 原標題:買家具買到展廳樣品 法院支持“一賠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