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CIT就商務部對華木制臥室家具反傾銷案作出判決
2013年4月5日,美國國際貿易法院(USCIT)就美國商務部對華木制臥室家具反傾銷案作出判決。本案訴訟雙方具體如下:
原告:東莞朝陽家具有限公司(DONGGUAN SUNRISE FURNITURE CO. LTD.)、太倉朝陽木業有限公司(TAICANG SUNRISE WOOD INDUSTRY CO., LTD.)、太倉艾芙迪家具有限公司(TAICANG FAIRMOUNT DESIGNS FURNITURE CO.,LTD.)、梅州朝陽家具有限公司(MEIZHOU SUNRISE FURNITURE CO., LTD.)
合并訴訟原告:東莞市遠大家具有限公司(LONGRANGE FURNITURE CO., LTD.)
原告介入方:COASTER COMPANY OF AMERICA, COE LTD.、廊坊天誠家具有限公司(LANGFANG TIANCHENG FURNITURE CO., LTD.)、TRADE MASTERS OF TEXAS, INC
被告:美國政府
被告介入方:美國家具生產商合法貿易協會(AMERICAN FURNITURE MANUFACTURERS COMMITTEE FOR LEGAL TRADE)、沃漢-巴塞特家具公司(VAUGHAN-BASSETT FURNITURE COMPANY, INC.)
本案爭議點:
本案涉及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在東莞朝陽家具有限公司訴美國政府案(865 F. Supp. 2d 1216, 1223(CIT 2012))中對美國商務部的發回重審判決,即發回商務部重新考慮其對華木制臥室家具的反傾銷終裁中的部分內容。
司法審查標準:
根據28 U.S.C. § 1581(c),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對該案擁有司法審查權。國際貿易法院將不予支持商務部的反傾銷終裁裁決,如果該裁決“不具備案卷記錄中存放的實質性證據的支持,或在其他方面符合法律……”(19 U.S.C.§ 1516a(b)(1)(B)(i))。
判決結果: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認為,美國商務部在工資率的計算中遵守了國際貿易法院在發回重審判決中的指示,并對其運用的歸零做法提供了合理解釋。但是,美國商務部并未就其對部分可獲得不利事實的計算,或運用Insular Rattan和Native Products Corp.(合稱Insular Rattan)財務報表的做法提供實質性證據。因此,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對商務部的發回重審裁決作出了部分維持、部分發回重審的判決:發回商務部重新考慮對太倉艾芙迪家具有限公司部分可獲得不利事實的認定,以及重新考慮其關于依據Insular Rattan的財務報表計算替代財務比率的認定。如果商務部計算出的太倉艾芙迪家具有限公司的單獨稅率與此前有差異,商務部就應當在該訴訟中對涉及的當事方的單獨稅率作出恰當的調整。
此外,美國商務部應當在2013年5月20日之前提交其發回重審裁決;當事各方如有異議的,應在2013年6月10日前提交;相關政府機構應于6月20日前提交答復。
案件背景:
2003年12月17日,美國商務部對原產于中國的木制臥室家具進行反傾銷調查,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94035090.40、94035090.80和70099250.00。2004年11月17日,美國商務部對該案作出反傾銷終裁,裁定中國涉案企業的傾銷幅度為5.07%~198.08%。2005年1月4日,美國商務部將中國涉案企業的傾銷幅度修改為0.83%~198.08%。2008年2月28日,美國商務部對該案啟動行政復審調查;2009年8月17日,美國商務部作出反傾銷行政復審終裁,裁定的終裁稅率為29.98%~216.01%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