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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個品牌繼續賣家具 商家拒不賠償遭處罰

導讀:
2017年,南京市秦淮區消協紅花分會接消費者陶先生投訴,稱其在紅星美凱龍“青島一木”家具專賣店訂購了一套 “青島一木”家具,共計7萬多元。家具按照約定的時間送到消費者家中并組裝完成。

原告:陶先生

被告:南京仕樂家居有限公司

案情簡介:

2017年,南京市秦淮區消協紅花分會接消費者陶先生投訴,稱其在紅星美凱龍“青島一木”家具專賣店訂購了一套 “青島一木”家具,共計7萬多元。家具按照約定的時間送到消費者家中并組裝完成。但是第二天,消費者就發現該套家具內側板上印有“光明家具”的商標,懷疑這套家具并非“青島一木”家具,而是“光明家具”。隨后消費者向商家反映了這個情況,商家承認是貨發錯了,但是消費者發現,自己在“青島一木”家具店內看中的家具和送到家中的家具是一樣的,懷疑青島一木店里出樣的家具本身就是“光明家具”。后來這個猜測被商家證實。店內擺放的家具就是“光明家具”,消費者看中的也是“光明家具”,送到消費者家中的也是“光明家具”。

改換品牌賣家具 拒不履約需擔責

消費者認為,自己是在“青島一木”品牌的家具店內購買家具,購買到的理應是“青島一木”的家具,且購買過程中導購員始終向自己介紹這就是“青島一木”的家具,但是實際看中并送到的家具卻是“光明家具”,商家的行為屬于欺詐,要求退一賠三。接訴后,秦淮區消協紅花分會開展調查,商家解釋稱,“青島一木”的店是才開業的,店面裝修已經完成,但是“青島一木”的貨并沒有到位,所以暫時在店里擺放了“光明家具”來銷售,自己的失誤就是沒有和消費者解釋清楚。但是消費者看中的就是光明家具,自己提供的也是“光明家具”,從這一點來講,自己并沒有欺詐消費者。前后經過四輪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并簽訂了調解協議,商家同意消費者全額退款退貨,并一次性補償消費者經濟損失共計5萬元。但在履行合同階段,商家僅處理了退貨退款的情況,同時補償了消費者2萬元,并不是按照調解協議的約定補償消費者5萬元。由于調解協議無法完全履行,紅花分會依法支持消費者提起訴訟。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本案中,商家在品牌專賣店里銷售其它品牌商品,未明確告知消費者,使消費者誤以為是其需要品牌商品,故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消協調解下,經營者應當解除合同并支付消費者五萬元賠償金額。但經營者未按照約定履行合同,出爾反爾的行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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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木家具

圖片源自網絡

審理情況:

目前本案正在一審程序中,秦淮區消協紅花分會已依職責將調查調解過程等相關案件材料提交至法庭,并積極配合訴訟案件的調查取證。

(原標題:改換品牌賣家具 拒不履約需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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