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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東家居產品被指虛假宣傳 拒付十倍獎勵遭訴

導讀:
劉強東在微博訪談中鄭重承諾,在京東買到假貨獲10倍賠付。他這一承諾能否兌現?這一承諾是否構成要約,具有法律效力?京東還確實碰上了維權者楊占青。他說,我就是想窮盡維權的各種辦法,驗證一下,看京東對消費者是否言而有信。

劉強東在微博訪談中鄭重承諾,在京東買到假貨獲10倍賠付。他這一承諾能否兌現?這一承諾是否構成要約,具有法律效力?京東還確實碰上了維權者楊占青。他說,我就是想窮盡維權的各種辦法,驗證一下,看京東對消費者是否言而有信。

“劉強東作為京東商城董事局主席兼首席執行官,代表京東商城承諾獎勵給買到假貨的購物者至少10倍的賠付卻不兌現,明顯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更無商業道德。”近日,在京東購物的消費者楊占青質疑道。

楊占青已經向北京工商局的12315投訴舉報中心郵寄出一封《關于京東商城銷售不合格蠶絲被的舉報及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申訴信》,信中詳述了自己在京東購物的遭遇。

京東拒付“十倍獎勵”遭訴.jpg

“不合格”蠶絲被仍未下架

去年12月時,天氣逐漸變冷,住在廣州的楊占青想給在深圳的家人買床被子。他在瀏覽京東商城時發現一款標名為“恒源祥家紡全棉面料十孔蠶絲秋冬被芯”的蠶絲被,產品說明中講述了恒源祥桑蠶被的5大功能,其中3項功能和蠶絲相關,又通過桑蠶吐絲結繭提絲拉網等過程講述了恒源祥蠶絲被的生產過程。產品說明中還用圖片對比形式,講述恒源祥蠶絲被因采用了100%的一級桑蠶絲原料而與眾不同。

“在產品參數里介紹該款被子的市場價4000多元,網絡價3000多元。而他們京東商城只賣499元,還有很多圖片佐證。我馬上就動心買了!“楊占青說。

楊占青在2012年12月27日收到貨后,發現該蠶絲被的包裝袋還不錯,但被子很沉,和想象中的蠶絲被相差較遠。

后來他了解到《蠶絲被國家標準》(GB/T24252-2009)規定,蠶絲被是指填充物含桑蠶絲(或)柞蠶絲50%及以上的被類產品。而自己買的那款只含20%的柞蠶絲,遠低于國家標準。

“含量那么低,根本就不能稱作蠶絲被,卻以蠶絲被名義銷售。”楊占青說。

“這是個誤會,我們的商品質量沒有問題。”恒源祥蠶絲被上海經銷商代理人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說,銷售過程中存在一定的“消費誤導”。

而至于具體“誤會”是什么、“消費誤導”又是針對哪個問題而言的,該代理人并未詳述。

截至記者發稿,該產品尚未下架,還在銷售。被子在京東網上的介紹內容詳盡、商品圖片精美,僅客戶評論就有229條之多,可見銷量不算少。也有給差評的消費者抱怨道:“根本就不是蠶絲被,只比普通的十孔被好一點點,價格可貴多了!”

記者發現,該宣傳網頁把產品名稱中的“十孔蠶絲”修改成“20%蠶絲十孔纖維混合被芯”,價格也降為399元,并且在產品介紹中去掉了一些蠶絲、蠶繭說明,但仍有不少蠶絲被方面的宣傳,并且在實物圖中仍能看見“蠶絲被”字樣。

“這樣改頭換面的銷售雖然不像之前那樣誤導性強,但仍然是在以柞蠶絲冒充桑蠶絲,京東商城仍在銷售不合格的被子。”楊占青說。

“十倍獎勵”承諾誰來買單

“從當初向京東客服投訴要求兌現10倍獎勵承諾,到現在已經過去兩個多月了,對方一直不作正面回復。”楊占青告訴法治周末記者。

“十倍獎勵”源于此前一條微博。劉強東曾在2012年8月15日的新浪微博訪談中稱:“如果您能在京東商城買到假貨、水貨,那恭喜您,您中獎了,你至少得到10倍的獎勵。”該承諾曾被微博網友轉發、評論近千次,也被媒體報道。

于是,楊占青在鑒定完自己買的蠶絲被后,就通過京東商城網上客服進行投訴申訴,要求對方退貨、賠償,并給予價值10倍貨款的現金獎勵。

而京東商城的做法是,讓該蠶絲被的服務商——上海甄相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給了楊占青499元的賠償金,對楊占青10倍的獎勵的要求一直不答復。

楊占青介紹說,他中間在京東網上投訴了兩三次,最近一次投訴后,京東商城網上客服專門聯系了高級客服電話聯系他。但在自己說出訴求后,高級客服也只是簡單、直接否認有這樣的承諾而結束投訴。

“當我提到劉強東的公開承諾后,她們要么否認,要么說京東商城沒有承諾,根本不解釋那樣的公開承諾為什么不算數。”楊占青對法治周末記者說。

記者撥打劉強東的辦公室座機,一直無人接聽。

“事實上,京東把這個問題轉嫁給了經銷商。”楊占青告訴記者,恒源祥的上海經銷商正在與自己協商處理此事,他們是看到網上投訴的消息之后與自己聯系的。同時京東也把協商處理此事的“皮球”踢給了經銷商。

經過初步協商,楊占青覺得自己有望拿到10倍獎勵,也在準備撤訴。

“十倍獎勵”的效力如何

“京東的壓力應該是最大的。”楊占青對記者說,“因為此前京東被檢出還有化妝品等項目產品為不合格產品,如果都申請‘十倍獎勵’賠償,京東恐怕是吃不消的。”

而針對劉強東微博訪談那個至少10倍承諾的評論,不少網友都認為那個承諾就是京東商城的噱頭,可以一笑而過。

“我就是想窮盡維權的各種辦法,驗證一下,看他們對消費者是否言而有信。”楊占青說。

廣東德納律師事務所律師龐琨代理了此案。他說,依據民法通則,法定代表人對外以公司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時,其與公司之間是代表關系,且其代表職權來自法律的明確授權,故不另需公司授權委托書。所以,法定代表人對外的職務行為后果由公司承擔。而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認可消費者與經營者的專門約定,故可視為京東商城與消費者對違約金的特別約定。

“劉強東當時是代表京東商城做客新浪微訪談時作的承諾。所以,我認為楊先生要求京東商城兌現10倍貨款的獎勵請求是有法律和事實依據的。”龐琨說,“同時,劉強東在微博訪談中的關于至少10倍獎勵的說法,可以看作是一種要約.在劉強東沒有明確發出變更或撤銷要約內容時,此要約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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