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店賣彌勒佛像 被判賠4萬元
作為民間文化遺產的佛像在我國具有悠久的歷史,是中國傳統文化的結晶,且常常運用在家居擺件中,具有吉祥、招財、避邪等寓意。不過,您是否想到過佛像也有著作權侵權問題?廣州南沙區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單佛像侵權案。
仿冒品赫然在知名商鋪銷售
2015年3月,黃某某無意中在位于廣州番禺南村某家具店內發現,自己獨立創作的“皆大歡喜系列**”等彌勒佛像“仿冒品”,赫然地擺放在該店鋪內盈利銷售。
經了解,其中的“皆大歡喜系列**”是一套木質彌勒佛像,木面打滑光亮,佛像體態呈柔和飽滿流線型,在神態、動作和造型上各有特點。該系列美術作品完成日期為2005年11月12日,于2007年7月31日取得福建省版權局頒發的作品登記證,確認作者及著作權人為黃某某。
對此,黃某某認為,該家具店內對粗制濫造的侵權產品的大肆銷售,不僅使自己經營銷售的該系列工藝品市場份額急劇減少,經濟受損巨大,更玷污了其作品的美譽度。2015年3月30日,黃某某委托代理人到廣東省廣州市南方公證處申請了證據保全。隨即向南沙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該家具店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
(圖片來自網絡)
被告驚辯:“這不過是公眾熟知的彌勒佛像”
同時被訴至法院的還有該家具店的經營者梁某。對此,被告均辯稱,“被訴的涉案產品是公眾所熟知的彌勒佛像,在市面上銷售上述產品的商家不計其數”,并表示:“本案被訴的產品,并不是主要經營對象,僅僅是作為銷售其他主營產品的配套,對原告黃某某的影響是非常微小的”。被告還表示,自己在購買該批被訴彌勒佛像作品時,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對被訴彌勒佛像作品享有著作權并經發表。
故此,被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是否存在侵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八)項之規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包括美術作品、圖形作品等等;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南沙區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涉案作品“皆大歡喜系列**”等,是否構成美術作品,不能僅考慮工藝品的某一組成部分是否公知的元素,而是要綜合分析工藝品的各個組成部分,須從整體上判斷該工藝品是否具有獨創性及是否有獨特的審美意義。雖然黃某某創作的“皆大歡喜系列**”等的主體形象彌勒佛是取材于公共領域的元素,但是黃某某在光頭大肚、寬袍長袖、笑口常開的傳統彌勒佛的基礎上搭配了自己的設計元素,從而使其創作有別于傳統彌勒佛形象,是對公有領域素材的重新創作,具有獨創性和獨有的審美意義,故此一系列雕塑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作品范疇。
在本案中,面對侵權行為的發生,原告黃某某也具備了較高的法律維權意識,提供了美術作品的作品登記證及作品登記表公證書作為證據,且在訴訟前做好了證據保全工作。
最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家具店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產品,賠償原告黃某某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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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特點分析
上述案件只是該法院審理的佛像著作權侵權案件之一。南沙區法院對2016年審理過的42件該類型糾紛綜合分析發現,案件呈以下特征:
一是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產品來源地分布集中。該院在2016年期間審理的42宗糾紛中涉案的11間家具、家飾銷售商鋪均位于廣州市番禺區某商貿中心知名商業街或品牌商家,涉案侵權產品均來自福建省仙游縣。
二是侵權行為獲利高。此類侵權產品售價畸高,進價一般不超過售價的三成。在黃某某訴某家具店著作權侵權案件中,涉案彌勒佛產品分別為33厘米的櫸木一尊、48厘米的黑紫檀一尊,總進價不足1000元,最終成交價達12000元。巨額利潤驅使經營者冒著侵權被訴的風險銷售此類產品。
三是經營者版權保護意識淡薄。被訴的經營者大多為個體工商戶,法律意識淡薄,只關注產品是否暢銷以及利潤是否高昂,忽視產品知識產權狀況。
四是消極應訴情緒明顯。該院審理的42宗案件,被告下落不明的占33.33%,被告在訴訟過程中注銷工商登記資質、更換字號、經營場地后再次注冊重新經營的占19.05%,提起管轄權異議拖延訴訟的占11.90%。
法官說法
作為民間文化遺產的佛像在我國具有悠久的歷史,是中國傳統文化的結晶,一些民間藝術家對此類屬于公有領域的傳統文化進行一定的整理、編排、再創作,形成具有獨創性的作品。可是實踐中,部分作品雖經著作權登記具有對抗效力,但因公示渠道較少,普通公眾難以知悉,無法辨識正品及侵權產品的差別。由此導致,一些商家在知情或不知情的情況下,銷售該類作品獲取利潤,引發相關的著作權侵權糾紛。對此,一方面,權利人要樹立正確價值導向,對發現存在的侵權問題應保持理性維權。尤其提醒注意的是,權利人對傳統文化進行再創作時,應保存必要的圖文記錄,便于區分;文化部門應及時對再創作行為給予獎勵和登記,以便發生侵權時取證。另一方面,相關部門在日常監管工作中以及司法機關在審理該類知識產權案件時,應兼顧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與促進產業的可持續發展。既要嚴厲打擊侵權行為,營造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良好氛圍;也要結合具體案情,允許適度的商業利益,注意遏制打著維權旗號將訴訟作為謀利手段的濫訴行為,合理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
(原標題:此佛非彼佛?商家要留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