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購紅木家具遭退定難 律師:商家不退定金有依據
近日,山東省聊城市市民王女士致電大眾網聊城頻道新聞熱線0635-8229595反映,她在一家具店相中了一套紅木家具,預先支付5000元現金,后因各種原因放棄購買,在向商家索要5000元定金的時候遇到了難題。究竟怎么一回事兒?
去年11月27日,市民王靜(化名)女士在魯化路和東昌路交叉口附近一家家具店看中一套紅木家具,雙方商談最終價格為38000元后,王女士與商家簽訂了一份訂貨單,并預先支付了5000元定金。后來,因各種原因,王女士告訴商家不準備購買這套家具,于是在11月30日提出退訂,并要求商家退還5000元定金。
但是,這一要求遭到商家拒絕。商家認為,商品沒有質量問題,王女士的反悔屬于單方面違約行為,因此不予以退還定金。后來,在工商部門的協調下,商家答應退還4000元。不過,王女士的家屬認為,5000元應該全數退還。
針對此案例,山東豪才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李貴廣認為,商家不予以退還定金有依據。所謂定金的概念,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基本會單獨構成一個定金合同,任何一方違約都需承擔定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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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法》,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訂金是一個日常用語,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通常是指一方先交付一筆現金給對方作為自己履約的擔保,其擔保功能是單方的,即僅對交付方適用,對收受方不適用。訂金的約束力及如何處理訂金,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但不論哪一方反悔,賣方都應原數退還訂金。
(原標題:聊城一市民預購家具遭遇退定難 律師:商家不退定金有依據 記者:侯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