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撤展柜臺 出租者應先行擔責
來源:江淮時報
發布時間:2016-07-12
導讀:
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
2015年5月20日,甲商場內舉辦展銷會,同城的孫先生從甲商場內的丙家具店購買了一套沙發,雙方約定了沙發的顏色、規格以及送貨時間、地點。送貨當天,經檢驗,孫先生發現沙發顏色與約定的不符,存在嚴重色差,便要求丙家具店更換沙發。經過多次電話催促,丙家具店始終未能更換符合約定顏色的沙發。
2015年5月27日,孫先生前往丙家具店時,發現其已從甲商場內撤展,且之前留存的聯系方式均無法接通。孫先生遂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甲商場賠償丙家具店給其本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甲商場作為柜臺的出租方,應先行代替丙家具店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判決甲商場賠償孫先生經濟損失3600元,甲商場賠償后可依法向丙家具店追償。
律師釋法: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本案中,甲商場作為柜臺的出租者應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待賠償后可依法向銷售方丙家具店追償。
延伸閱讀:參加展銷會遭封殺?家具經銷商被逼站隊!
(原標題:商家撤展柜臺出租方應擔責)
標簽:
消費投訴
編輯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