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2萬買黃花梨卻被卷款玩失蹤
2014年5月20日,湖北小伙胡某在收取了廣東中山一家具廠經營者郭某向他訂購一批木材的貨款120800元后,以貨物無法運到和已轉賣他人為由一直未交付貨物。郭某多次向胡某要求返還貨款,胡某拒不返還并改變聯系方式逃匿。近日,廣東中山市中院通報了該案的終審判決。
收了木材款卻不給貨
2013年3月,在中山做家具生意的郭某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時任深圳市某木制品有限公司的業務員胡某。2014年5月初,胡某到郭某廠里,自稱可以幫他購買到非洲黃花梨木。當月20日,胡某帶郭某到幾間木場看了樣品后,郭某當即向胡某訂購了兩個貨柜的木材,共46噸。
2014年5月24日,郭某通過網上轉了6000元定金給胡某。三天后,胡某稱木材已到碼頭,讓郭某支付報關費。郭某便轉了33600元人民幣給胡某。同年5月29日至31日,郭某多次將余款共計81200元轉給胡某,但胡某在收齊貨款后,卻告訴郭某沒有司機運貨,必須要等節后才能送貨。
同年6月3日及此后兩天,胡某以各種借口推遲交貨并失去聯系,郭某便向公安機關報案。2015年7月26日,公安人員在山東省某賓館將胡某抓獲。破案后,贓款未能繳回。經查明,2013年4月13日,胡某入職深圳市某木制品有限公司,后于同年10月挪用了該公司4萬元后便失去聯系。
在庭審過程中,胡某辯稱其將貨款全部轉交給“黃總”購買郭某所需的木材,而“黃總”收取貨款后就失去聯系。公訴人提出,胡某在手機丟失后未能與郭某聯系,胡某沒有進行實名登記也沒有與郭某進行聯系,且未對“黃總”進行追債,胡某在交貨的時候百般推脫,而“黃總”卻不知道是不是真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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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8日,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胡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另外繼續追繳胡某犯罪所得人民幣120800元。
胡某不服,提出上訴,市中院認為,胡某的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依法懲處。據此,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已經生效。
(原標題:收了12萬貨款買黃花梨后玩失蹤 記者張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