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店家不按時交貨 稱顧客違約在先?
來源:呼和浩特晚報
發布時間:2016-01-14
導讀:
這兩天,家住金橋馨康花園小區的馬女士心里非常郁悶,她在一家家具店購買了11萬多元的全套家具,卻因為沒按合同約定時間付款,最后成為了違約者。
這兩天,家住金橋馨康花園小區的馬女士心里非常郁悶,她在一家家具店購買了11萬多元的全套家具,卻因為沒按合同約定時間付款,最后成為了違約者。
馬女士家住金橋馨康花園小區,新房去年七八月剛裝修好,9月6日,她和愛人在新城區一家家具店購買了總額112580元的全套家具。隨后,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馬女士先支付店主葉先生56290元錢,交貨時間為90天,余下一半錢在發貨前五日內支付。11月中旬,馬女士和愛人去了家具店一趟。“工作人員稱,家具還有一大半沒制作完成,還在趕制中。”聽到店里稱家具沒有制作完成,馬女士決定不在11月底如期支付尾款。
“我12月21日再去店里,發現家具只做了底漆,沒上面漆;我還發現餐桌接縫很大,與當時提供給我合同上的產品圖片不符,但店家說實木家具做出來就是這樣的。”馬女士認為家具店延期交貨,要求對方支付自己違約金。
而店主葉先生則認為是馬女士違約,因為她沒有在發貨前五天支付余下一半金額,雙方因此爭執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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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晚報記者就此事咨詢了內蒙古義源律師事務所的霍律師,霍律師認為,根據《合同法》相關條例規定,買賣雙方履行約定有先后順序,馬女士在合同中的付款條件寫明了要在發貨前五天付尾款,而她沒有如期支付,因此是馬女士違約在先,想要貨先付款。
至截稿時,呼和浩特晚報記者了解到,馬女士承諾給葉先生尾款。同時馬女士通過本報提醒廣大市民朋友,在與對方建立起良好關系的時候一定要守信守公平,一切以制定的條例、合同為準。
(原標題:顧客未如期付尾款 店家不按時供貨 記者 王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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