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萬多泰國床墊寄送丟失 航空公司僅賠4000
近日,市民馬女士反映稱,6月19日,她通過德州市東風路某旅行社至泰國普吉島旅游,其間,在購物店消費1萬余元購買床墊、枕頭。回到德州時,發現貨品丟失,她多次向旅行社進行上報貨品丟失信息,要求給予處理。
近日,德州市旅游局的工作人員針對馬女士投訴的問題進行了調查。經核實,在馬女士向市旅游局工作人員咨詢赴泰國旅游丟失行李的事情以前,該旅行社的莊經理已經多次向市旅游局咨詢。
市旅游局工作人員介紹說,按照《合同法》、《旅游法》等法律法規,先后查閱相關材料并咨詢國航總局給出了答復。根據國航官網上有關行李丟失損壞的賠償標準規定,如托運行李被損壞或丟失,賠償金額應低于100元人民幣/公斤(2.2磅)(或等值外幣)。如行李價值不足100元人民幣/公斤(2.2磅)(或等值外幣),則根據行李的實際價值賠償。目前,國內大部分航空公司的此類規定均參照該標準。因此,航空公司應為賠付責任主體,旅行社應協助游客協調賠付事宜。
該旅行社工作人員介紹說,馬女士行李丟失后,工作人員一直同航空公司保持聯系,協調處理賠付事宜,及時向市旅游局咨詢。馬女士所稱需本人前往辦理的調取監控事宜,系航空公司規定。馬女士堅持認為,她的行李丟失旅行社負有不可推卸責任,該旅行社未能及時幫助協調處理。同時,該旅行社說需要她攜帶手續至曼谷辦理理賠事宜,她認為該旅行社存在一定責任。
市旅游局工作人員認為,馬女士行李丟失雖是旅游途中發生,但航空公司作為承運人是責任主體,旅行社只需盡到協助理賠義務即可。馬女士所稱旅行社態度不積極無相應證據,雙方無法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投訴處理辦法》規定,調解不成的,投訴人可以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市旅游局建議馬女士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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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旅行社工作人員解釋說,事情發生后,馬女士對于航空公司的賠付不滿意,要求調取泰國曼谷的機場監控視頻。但是,航空公司通知旅行社,如果需要調取機場監控視頻,必須由馬女士攜帶有關手續親自到曼谷辦理,并非要求馬女士去曼谷辦理理賠事宜。經協調,航空公司同意按照規定賠償游客600美金,折合人民幣近4000元。
拓展知識
航空公司應為賠付責任主體
根據《旅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旅行社應協助游客協調賠付事宜。同時,國航對行李丟失損壞賠償標準亦有相關規定,因此,航空公司應為賠付責任主體。
(原標題:泰國買床墊寄送途中丟失 航空公司賠4000元 記者: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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