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裝修糾紛讓你糾結!
房屋裝修對于整個房子來說,是極其重要的,裝修過程是復雜的,裝修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也會遇到裝修糾紛難舍難分,這時候切忌不要慌也不要急,總會有辦法解決的。
一、裝修糾紛種類
1、質量糾紛:
家裝質量出現問題,作為合同的甲方——業主提出異議,要求對方解決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如果出現質量問題,不及時向施工方提出,或者是原諒了施工方的錯誤,那么,有可能會使施工方覺得業主是外行或者軟弱,最終,可能裝修的工程越做越差,甚至到無法收拾的地步。
2、工程項目理解不清:
合同雙方在簽訂裝修合同的時候對其中的個別項目沒有約定清楚,而現場交底時,又進行得馬馬虎虎,結果在施工過程中雙方才發現,對項目內容的理解相距甚遠。
3、工程進度糾紛:
很多家裝工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拖進度的問題;其中有一個最為主要的原因是由于施工方在簽訂家裝合同時并沒有認真細致地對工程進行分析,做出合理的施工計劃;還有一個原因就是,工程出現變更,但是工程進度并沒有做出相應的調整。
4、增減項糾紛:
家庭裝修工程出現增減項的情況很多,有些是由于施工當中進行增項,行業內有一句話叫“項目好加,錢難加”,就是說,一些業主對于施工方所做的增項報價不認可,但又要求對方施工,在結算時自然產生糾紛。
5、工程結算糾紛:
一般的家裝市場大多實行三次付款方式,即首付50%,二期付45%,竣工付清余款即5%;但是,很多裝飾公司對于增減項卻沒有一個明確的付款辦法,很多都是在工程竣工驗收時付這一部分;的確有一些消費者找各種借口拒付這部分增項款。
6、工程保修糾紛:
對于家庭裝修來說,工程保修是工程的延續,但是一些職業道德較差的裝飾公司在這方面做得很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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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裝修禁忌避免糾紛
1、裝修人的義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1)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2)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3)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4)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5)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2、裝修人對以下方面需要經過業主同意:
(1)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2)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3)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
(4)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裝修人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前,應當告知鄰里。
3、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
(2)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期限;
(3)允許施工的時間;
(4)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
(5)住宅外立面設施及防盜窗的安裝要求;
(6)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7)管理服務費用;
(8)違約責任。
三、裝修若與糾紛如何維權?
1、行業協會
當消費者遇到裝修糾紛時,投訴到相關行業協會也是解決問題比較有效的途徑。當消費者的投訴是針對協會的會員單位,由協會出面進行協調,一般溝通起來會比較順暢,更有利于糾紛的解決,但對于非會員的單位,行業協會的威懾力就顯得很渺小了。所以,選擇裝修公司也要正規,遇到問題才能更好的解決,不能貪圖便宜而失去得更多。
2、消費者協會
當消費者在裝修的過程中遇到問題,又與裝飾公司溝通未果時,我們便可以向消協投訴,撥打消費者協會的12315熱線尋求幫助。
消費者必須明確提出被訴方的準確地址、電話等任何相關信息,這樣消費者協會才能與被訴方聯系。消費者也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發票與合同等。等消費者協會了解事情經過及情況時,開展進一步調查,如裝修公司有證據證明被訴方無過錯,消協會告知消費者不予調解,但如果認定責任在被訴方,消協會出面進行雙方調解。
3、法律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機構和法院的判決結果是具有強制性的,要走一定的程序要會花費很多的時間與精力。
四、裝修糾紛案例分析
案例一 返工導致延期裝修公司難逃違約責任
燕某與一家裝修公司的《房屋裝修合同》中明確約定,裝修公司必須在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完工交房,否則應按每天500元的標準交付違約金。裝修期間,因裝修公司未按圖紙施工而返工,由此耽誤15天時間,整個工期也隨之推遲。后燕某要求裝修公司承擔未按期交付的違約金,但被裝修公司以是燕某要求返工所致為由拒絕。
解決方法:裝修公司必須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其含義不僅包括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必須符合合同約定,也包括最終的履行結果必須與約定吻合。裝修公司在裝修期間未按圖紙施工,表明其在合同履行中違反約定,未如期交房,也屬結果上的違反。對違約行為,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即燕某可以根據約定的標準、時間要求裝修公司支付違約金。
案例二 實木板變纖維板“潛規則”不是擋箭牌
2012年10月初,李某與一家裝修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屋裝修合同,雙方約定用于墻壁固定家具的材質為實木樺木。后李某發現裝修公司所用材質部分為實木樺木,部分為纖維板,遂要求裝修公司賠償,但被裝修公司拒絕,其理由是,使用部分替代品并沒有影響外觀和使用,同時也是所有裝修公司的一種“潛規則”。
解決方法:裝修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據此,因為裝修公司沒有事先告知李某所使用的材質真相,導致李某無從知曉,無從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最終侵犯了李某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案例三 擅自增加創意“錦上添花”也得賠償
郭某購買了一塊紅木。2012年5月1日,郭某在進行房屋裝修時,要求某裝飾公司按照自己的設計將該紅木雕刻成一幅圖畫。事后,某裝修公司基于自己的審美觀,在未經郭某同意的情況下,即在圖的左下角添加了一些花草蟲魚。對此,郭某認為如此“創意”違反了自己的個性,遂要求某裝修公司賠償。
解決方法:某裝飾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五十七條分別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也就是說,某裝修公司只能按照郭某的設計完成圖畫雕刻,如果認為有瑕疵,也應該征得郭某的同意后再作更改。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某裝飾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我們在裝修的開始就要慎重與小心,降低一切可能出現問題的可能性,在開工前先學習裝修的基本常識在行進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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